第7章 千古懸謎─ 信仰難題解答

 

乙 有關基督信仰可信性的問題

 

04 神造人,誰造神?

 

► 若神是萬有的第一因,衪必然是自有的。因為第一因既為首,必然是沒有起源,是自有的。

 

► 基督信仰的神自稱祂就是那位自有永有和創造萬有的神。祂更在不同的事件中,顯明祂擁有創造的權能。詳細的討論可參考本書第二章乙部。

 

05 科學家已經證實了進化論,你還講創造論去騙人。

 

► 科學理論是科學家為觀察所得的現象創作的解釋。這些理論雖經嚴謹的驗證,但本質上,它們只是暫時未被否定的臆測。科學家不能確定這些理論就是那些現象背後的原委。

 

► 進化論是一套用來解釋物種起源的學說。可是,無論在邏輯上或實證上的考證,進化論都存在不少的問題。因此,無論人接受進化論,還是創造論,本身都是一種「信仰」。至於 哪一套更可信,便見仁見智了。作者認為創造論的證據較為充分和可信,詳細的討論可參考本書第二章。

 

06 科學家普遍相信地球年齡有 45.4 億年,但學者根據聖經推算地球只有約六千年歷史,聖經的記載是否有誤?

 

a 地球年齡的爭議:

 

► 地球從開始形成到現在的時間,科學家現時的推算為 45.5 億年。這是根據月球表層岩石的年齡估算,和基於太陽系的天體應在相近的時間內凝結而成的假設,推算出來的nn。 然而,這估算存在爭議。

 

► 有學者根據創世記所載神用六天創造天地萬物,再從聖經記載的家譜,估算出地球只有約六千年的歷史。這與科學家的推算存在極大的落差,因而認為聖經的記載有誤。

 

b 聖經學者的解釋:

 

► 有學者認為聖經的家譜並不完整。家譜所載甲「生」乙,只代表乙是甲的後裔,而不代表乙是甲的兒子。因此,以家譜推算人類歷史的年期並不準確。

 

► 又有學者認為神用六天創造萬物,其實是指神用了六個頗長的時期去完成創造,因為彼得後書 3 章 8 節說:親愛的弟兄啊,有一件事你們不可忘記,就是主看一日如千年,千年如一日。

 

► 也有學者認為創世記其實是記錄了兩次創造,兩者相距的時間不詳。

 

► 創世記第一章 1 節:起初,神創造天地。

 

第一章 2 節:地是空虛混沌,淵面黑暗,神的靈運行在水面上。(注意:「是」的希伯來原文可解作「變成」。)

 

為何在第一天創造之始,神無說要有地和水,地和水已存在?神的創造一切都是美好的,為何地會是空虛混沌,並為大水淹蓋?有學者相信,第一節所描繪的是初造,是次創造包括了整個物質宇宙和地球上許多的活物,如恐龍和史前生物等,牠們形成了在遠古岩層出土的化石。其後出現了魔鬼 的背叛和神的審判,結果令地變得荒涼混沌。第二節開始的六日創造其實是重造oo,當中創造了人。從四大文明古國和歷史文獻的研究發現,人類文明只有數千年的歷史,這與聖經有關人類家譜的記載相若1。
[ 註1 聖經中的家譜對史前的人物可能只作跨代和重點式記錄,而對有文獻後的人物作較詳盡的記載。因此,聖經的家譜只涉及數千年,並不完整。]

 

► 另有學者認為神造萬物時,已經將時間放在它們裡面。例如,神造亞當時,相信他不是一個初生嬰兒,而是一個成人,他已可與神溝通,並可修理看守伊甸園。同理,神造大地時,相信地也有一定的先設年歲,而不是從零開始慢慢形成的。因此,我們不應用物質形成所需的時間,來推測地球實際被造的年齡。

 

07 我未見過神,你怎樣給我證明有神?

 

► 雖然宇宙一直存在於我們身旁,可是人受制於其有限的感知能力,對它仍有不認識的地方。即使人有儀器輔助,所能測度的範圍仍是非常有限的。結果,人要到 2012 年才發現上 帝粒子的存在。

 

► 而且,神是靈,不屬物質,不受時間和長闊高四維時空的限制,不是人的感官和儀器所能觀測的。因此,即使大部份人未見過神,不代表神不存在;好像 CD 播放機讀不到藍光碟,不代表機內沒有光碟。

 

► 雖然人不能直接觀察到神或在邏輯上證明神必然存在,但人仍可透過神言行的痕跡(物證),其他人的見證(人證),及自己與神的接觸(親身經歷),知道神是確實存在的,並且 知道耶和華就是神。詳細的討論可參考本書第三章。

 

08 世上有那麼多宗教,究竟哪個才是真理?抑或各個宗教都是殊途同歸的?

 

► 不同宗教相信不同的神。它們對人類的起源和終局,世人面對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,都有南轅北轍的看法。因此不同宗教是不可能殊途同歸的。

 

► 究竟基督信仰怎樣真、善和美?怎樣較其他宗教超越?請參考本書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討論。

 

09 為甚麼一定要信耶穌才能得救?做好人或信其他宗教不可以嗎?基督信仰太排他,太唯我獨尊了。

 

► 耶和華宣稱祂就是那位自有永有和創造萬有的神。若這宣稱是真的,其他宗教的神就不可能是創造主。那些神不是受造的,就是虛構的。

 

► 基督信仰宣稱世人都犯了罪,不能自救,需要接受耶穌的代贖,人才可以脫離罪惡的捆綁和死亡的懲罰 — 代贖法。然而,其他宗教卻相信人可透過修行去克服罪性,並可以善行去彌補過犯 — 自救法。若基督信仰的代贖法才有效,則其他宗教的自救法便是無效。

 

► 由於基督信仰和其他宗教相信不同的神和提倡不相容的救世方法2,若其一是真,其他便是假,彼此是排他的3。雖然我 們愛異教徒,也追求和睦,但我們不可以為了包容和合一, 而放棄真理,接納所有宗教的神和救法,因為孰真孰假會決定信眾今生的福祉和永恆的結局。
[ 註2 雖然猶太教和伊斯蘭教都相信創造主為獨一真神,但猶太教信徒要遵行律法才享永生,而伊斯蘭教信徒要行五功才有機會進天堂,兩者都信奉自救法,有異於基督信仰的代贖法。
註3 就算基督信仰的神是假的,代贖法是無效的,在邏輯上並不意味其他宗教的神便是真的,自救法便是有效可行的。]

 

► 究竟基督信仰怎樣較其他宗教超越?怎樣實際可行地解決人罪與死的問題?請參考本書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討論。

 

10 聖經可信嗎?

 

► 聖經宣稱它是神的話語

 

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,於教訓、督責、使人歸正、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,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,預備行各樣的善事。(提後 3 : 16-17)

 

► 聖經的預言均準確應驗

 

聖經中有 27% 的經文是有預言性質的,當中絕大部份的預言已準確地按字面應驗。而聖經預言種類之多、時間跨度之大、內容之細緻和應驗之精確,均非人的智慧所能做到。

 

► 聖經記載的歷史和奇事,不少都有考古遺跡和出自非信徒的歷史文獻可作佐證。

 

► 聖經的應許有效,如奉耶穌基督的名可驅鬼、祈禱蒙應允、信徒有平安與喜樂等。

 

詳細的論證可參考《鐵證待判》和《尋真路》網頁pp。

 

11 耶穌是神嗎?

 

► 耶穌是聖經預言中的救主。
► 耶穌宣稱自己是神,是人類唯一的拯救。
► 耶穌擁有神的權能。
► 耶穌擁有超凡脫俗的品格。
► 耶穌突破了死亡的捆鎖。

 

詳細的論證可參考本書第三章丙部。

 

12 我沒有犯罪,為何我要信耶穌?

 

基督信仰所指的「罪」不是指觸犯法例,而是指人做了不應該做的事,卻沒有做應該做的事。例如:貪婪、嫉妒、驕傲、詭詐、懷恨、惡毒、淫穢、自誇、說謊、背約、不義、不孝、無憐憫、打罵人和作奸犯科等。試問有誰可以公開其一生的言行、思想和慾念,而面無慚色呢?世人都犯了罪,要承受罪的苦果、死亡和永刑。

 

除了想突破罪惡和死亡的桎梏外,人信耶穌的常見原因包括:

 

► 因為基督信仰可信,有眾多的人證和物證支持,信徒可經歷神的同在和看顧。詳細的討論可參考本書第五章。
► 因為基督信仰美善,認同基督信仰的人生觀、價值觀、世界觀和救恩觀等,樂意採納和跟從。
► 渴求神在今世的祝福和永恆的獎賞。

 

即使你不是罪人,你仍需要基督信仰。

 

13 為甚麼亞當和夏娃犯罪會連累我?甚麼是原罪?

 

a 與原罪相關的經文如下:

 

►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;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(羅 5: 12)

 

► 若因一人的過犯,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……因一次的過犯,眾人都被定罪;照樣,因一次的義行,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。因一人的悖逆,眾人成為罪人;照樣,因一人的順從,眾人也成為義了。(羅 5 : 17-19)

 

b 以下是一些學者對原罪的詮釋:

 

► 有學者認為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犯罪,敗壞了人的本性,並將罪性代代相傳。罪性為個人犯罪(本罪)的根源,是為原罪。

 

► 又有學者宣稱原罪是指罪惡的文化。始祖犯罪,人與神隔絕,逐漸不認識神。在罪人環伺和罪惡洪流的衝擊下,人容易耳濡目染,甚至為求生存和出人頭地而更狠、更毒和更常
犯罪。

 

► 也有學者提出原罪是指制度上的罪。例如,當人人都行賄和做假賬時,人要在這敗壞的制度下生存,便要跟隨世界的價值觀,身不由己地參與犯罪。

 

c 人對本罪的責任

 

即使人有犯罪的劣根性,並活在罪惡的制度和文化下,人對自己的選擇、言行、思想和意慾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在末日的審判台前,神會按各人所犯的本罪作公義的審判和懲處。例如,某人迷戀別人的妻子,即使他不少朋友也有偷情,並慫恿他嘗試,若該人仿效,不代表他可免除罪責。

 

14 神既是全能的,為何祂不造一些不會犯罪的人?為何人有自由,人便會犯罪?

 

a 神按著自己的形象和樣式造人,並賦予人自由。人擁有自由,意味人可以選擇行善或行惡。究竟人會怎樣選擇呢?。

 

b 實況是,人多是自我中心、貪愛世界和短視的,當人眼前的、短期的私利,與別人的利益有衝突時,人多會選擇背棄神旨和良知,損人利己,犯罪行惡。例如,人多會選擇

 

► 自己喜歡走的路,如躲懶失責、不守規則、報復欺凌、婚外情;
► 容易走的道,如說謊卸責、抄襲作弊、侵權高買、行賄走後門;
► 能勝過或操控他人的選項,如橫蠻無理、打罵虐待、爭寵爭勝、奪人所好。

 

即使明知是錯的,會受罰的,長遠要付上死亡和永刑的代價,人仍選擇行惡。

 

15 耶穌既已為所有罪人死在十字架上,付上贖價,為何神不讓所有人上天堂?

 

a 神既賦予人類自由,祂便尊重人的選擇。

 

► 人可選擇行善或行惡:例如,以諾選擇與神同行,被神接上天家;但神的選民以色列人,雖在神多番勸導和懲誡下,仍持續犯罪,最終亡國。( 參創 5 : 24;尼 1 : 7-8)

 

► 人可選擇接受或拒絕救恩:例如,耶穌呼召逼害信徒的掃羅悔改,他便立時信主,從此熱心傳道,成為使徒;但使徒猶大漠視耶穌的警告,執意出賣耶穌,放棄了救恩,結果遭禍。(參徒 9 : 1-9;太 26 : 21-25)

 

b 人犯罪便要面對死亡和地獄之刑,人豈有自由作選擇?

 

例如,某人可選擇行劫,但遇劫者可選擇反抗以自保、社會可選擇嚴懲以滅罪、神可以死刑去終止罪惡。劫匪不可因為別人採取對其不利的回應,而捩橫折曲地抱怨自己沒有「真自由」作選擇。因為當劫匪的選擇會傷害他人時,他人是有權阻止他的,但他仍有自由繼續去行劫。人活在社會,各人的決定是相互影響的;仿如下棋,人必須估量別人可能的回應,衡量得失,才能作出在各樣限制下的最佳選擇。